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公告預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1條附件2修正草案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 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件二修正草 案,請 查照。#123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4年5月21日衛部顧字第1141961260B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鑑於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以下稱長照人員)係 採認證暨登錄制度,為使各類長照人員資格符合現況,爰 重整長照人員資格及類別,另考量長照人員之職業與公共 福祉有密切關係,基於維護身心失能者之公共福祉,參照 司法院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意旨,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之限度內,增訂申請長照人員認證、登錄消極資格及 要件,明確規範資格訓練時效、認證及申請登錄文件,並 修正認證更新執行程序,考量長照人員現行因故中斷服務 重返職場,難於短時間完成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爰 建立配套措施,以充實長照人力,另配合數位學習趨勢,調整網路積分採認上限,以健全長照人員訓練、認證、繼 續教育及登錄制度。擬具「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 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件二修正草 案。
三、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敬請於114年6月6 日前以email或傳真方式回覆本會,俾提本會老人醫療及長 照專案小組討論。
四、本函相關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