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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114年符合國健署「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規定,得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檢驗項目之醫事機構名單
主旨:檢送114年符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醫事服務機構辦 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規定,得辦理 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檢驗項目之醫事機構名單,詳如說明, 請查照。#1319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5月23日國健慢病字第 1140660430號函(如附件1)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2月25日衛授國字第1131461539號令 修訂發布注意事項附表六之一「執行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資格及執行人員資格」之「特約醫事服 務機構資格」第2點、第3點及「其他應配合事項」第5點規 定辦理;及國民健康署114年2月8日、3月19日分別以國健 慢病字第1140660057號函、第1140660232號函規定(諒 達),逾114年4月20日未完成系統登錄並提具檢驗項目能力 試驗證明者,自114年4月21日(含)起不予核付成人預防保健檢查項目相關檢驗費用;俟其重新取得「成人預防保健 服務」檢驗項目能力試驗證明文件後,再重新申辦執行成 人預防保健檢驗資格。
三、114年經查有完成系統登錄並提具其三年內通過檢驗項目能 力試驗之證明文件共177家(檢驗所162家及診所15家;其中 本縣檢驗所5家及診所1家)名單(如附件2)。
四、請本縣醫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企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