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安非他命類藥品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為藥事法之禁藥及其例外規定」,業經衛福部8/29公告訂定發布,並自8/29生效。
主旨:轉知「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與其衍生物 之鹽類及製劑為藥事法之禁藥及其例外規定」,業經衛生 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以衛授食字第1141419035 號公告訂定發布,並自114年8月29日生效。六十九年十二 月八日衛署藥字第三0一一二四號「禁用屬安非他明 (Amphetamine)類之減肥藥品(包括Phendimetrazine及 其鹽類,Diethylpropione及其鹽類,Fenfluramine及其 鹽類等)」公告及七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衛署藥字第五九七 六二七號「為有效管理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 藥品,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重申公告禁止使用」公 告,業經衛生福利部於同年月日以衛授食字第1141419068 號公告廢止,並自114年8月29日生效,請查照。#121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8月29日衛授食字第1141419058號及 同年月日衛授食字第1141419085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