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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二、附表五、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十四、附表十七及「全民健保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 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二、附表 五、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十四、附表十七及「全民 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 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 附表三、附表六、附表十,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8年10 月22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081410238號及衛授食字第 1081410239號公告修正,並自108年10月22日生效,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22日衛授食字第1081410244號函 辦理(如附件)。

二、本函相關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