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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函 有關全聯會針對「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護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所提建議

主旨:有關貴會針對「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 護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所提建議,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8年10月23日全醫聯字第1080001295號函。

二、「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護之身心失能 者資格」草案之預告期係自108年10月2日至8日,並參採預 告期間各界之意見修訂,於108年10月23日發布公告,先予 敘明。

三、至前開公告係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 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故經確診為失智 症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身心狀況達失能 須長期照顧(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或長照失能等 級2-8級且使用長照給支付基準服務、或入住住宿式服務機 構全年達九十日),即可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另 其使用醫療服務之需求,亦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二目之3「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