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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 修正「醫師倫理規範」

主旨:檢送本會修正「醫師倫理規範」如附件,請惠予協助轉知 所屬會員,請 查照。#134

說明:

一、依據醫師倫理規範第三十三條「本規範經中華民國醫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呈報衛生福利 部備查,修改時亦同。」

二、本會114年9月7日第1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過「醫 師倫理規範」並於114年9月12日以全醫聯字第1140001226 號函呈報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於114年9月22日以衛部 醫字第1140140335號函復在案。

三、為因應醫師疑涉性騷擾案件,本次修正醫師倫理規範第三 章章名、第16條及第17條中有關醫師與醫師、醫療機構、 醫事人員、學生及其他人員間應彼此尊重,不偏頗、騷擾 或歧視。

四、本會修正「醫師倫理規範」業已刊登於本會網站專區及台 灣醫界雜誌。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