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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知 衛福部針對未經醫師處方,販售GLP-1受體促效劑注射劑(俗稱瘦瘦針)予病人等情,將依法查處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針對未經醫師處方,販售GLP-1受體促效劑注射劑(俗稱瘦瘦針)予病人等情,將依法查處,請轉知所屬並加強宣導,請查照。#1265
說明:
一、依據該部115年1月9日衛部醫字第1151660248號函辦理。
二、按醫師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第12條第1項則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違者依同法第29條前段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三、按藥事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違者依第9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百萬以下罰鍰;第37條第2項規定:「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及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違者依第9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百萬以下罰鍰。
四、另有關藥物廣告,請遵守藥事法第65條至70條之相關規範。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中醫師公會、宜蘭縣牙醫師公會、宜蘭縣藥師公會、宜蘭縣藥劑生公會
副本: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本局醫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