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知 有關未聘有藥事人員之基層醫療院所,調劑販售相關針劑,請按藥事法第37條、第102條及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50條規定辦理
主旨:有關未聘有藥事人員之基層醫療院所,調劑販售相關針劑,請按藥事法第37條、第102條及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50條規定辦理,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4年12月29日FDA藥字第1149092602號函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5年1月19日健保醫字第1140128317號函辦理。
二、按藥事法第37條、第102條及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50條規定,藥品之調劑應由藥事人員依一定作業程序為之。惟於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屬醫療急迫情形時,醫師始得以診療為目的,並具備法定調劑設備後,依自開處方親自調劑。醫師依前述情形為調劑者,準用藥師法第16條至第18條及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之相關規定。
三、非屬「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基層醫療院所倘未聘有藥事人員,其醫師處方含有注射針劑、口服藥或外用藥,應採處方交付方式,由病患持處方至健保特約藥局領藥後,再交由醫護人員協助注射。
四、目前本縣公告為「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包括:原民鄉及其他周圍1.8公里路程內未有健保特約藥局之西醫診所;上述係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91年8月30日衛署藥字第0910054232號公告:「訂定實施醫藥分業地區之條件指標及實施方式」辦理。
五、相關法規臚列如下:
(一)藥事法第3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
(二)藥事法第102條規定:「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三)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本法第102條第2項所稱醫療急迫情形,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
(四)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1條規定:「本準則依藥事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
(五)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50條規定:「醫師依本法第102條規定親自調劑藥品者,準用藥師法第16條至第18條及本準則之相關規定。」
(六)傳染病防治法第28條規定:「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預防接種業務、因應疫情防治實施之特定疫苗管理、使用及接種措施,得由受過訓練且經認可之護理人員施行之,不受醫師法第28條、藥事法第37條及藥師法第24條規定之限制。」
六、檢附相關公文影本各1份。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藥師公會、宜蘭縣藥劑生公會、宜蘭縣西醫診所
副本: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本局醫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