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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函請 確實函知轄區衛生所及預防接種合約院所,針對已接種2劑不活化日本腦炎疫苗,且於間隔12個月後完成1劑活性減毒日本腦炎疫苗之幼童,其後不必再追加

主旨:請確實函知轄區衛生所及預防接種合約院所,針對已接種 2劑不活化日本腦炎疫苗,且於間隔12個月後完成1劑活性 減毒日本腦炎疫苗之幼童,其後不必再追加,請查照。

說明:

一、國內幼兒常規接種之不活化日本腦炎疫苗(JE)自106年5月 22日起改採活性減毒疫苗(JE-CV),有關該項疫苗之接種實 務及接種間隔等資訊,業於106年5月12日疾管字防第 1060200455號函週知(附件1),計達。

二、該項疫苗依據「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 (ACIP)」訂定之轉銜原則,已接種2劑(或3劑)不活化日本 腦炎疫苗且於間隔12個月後完成1劑活性減毒日本腦炎疫苗 接種之幼童,即已完成接種時程,其後不必再追加(附件 2)。

三、由於爾來時有接獲縣市函報前揭已完成日本腦炎疫苗接種 時程之幼童,於前來接種滿5歲至入小學前應接種的疫苗劑 次時,因接種單位未細查其過往接種史,即依預防接種時 程及紀錄表欄位進行接種,而造成接種誤失。

四、為避免前揭疫苗接種誤失一再發生,請落實週知再次提醒 轄區接種單位,針對持107年以前版兒童健康手冊者,應確 實查核幼童過往日本腦炎疫苗接種史,並於兒童健康手冊 之「預防接種時程及紀錄表」刪除無需接種劑次,且正確 登錄上傳NIIS疫苗劑次(詳如附件3規範)。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