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 檢送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需要,惠請醫療機構依「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辦理

主旨:檢送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需要,惠請醫療機構依 「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 (附件)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 17日肺中指字第1093800108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需要,對於配合相關規定 之居家隔離或檢疫者,其隔離或檢疫期間非急迫需求之居 家醫療或檢查原則上應延後(例如:非急迫性例行性回 診、洗牙、物理治療等)。惟當出現符合通報定義或須採 檢之症狀(發燒、急性呼吸道感染或肺炎)時,應依循現 有之機制處理。

三、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於隔離或檢疫期間若有出現任何症狀欲 就醫時,應先主動與衛生局連繫。經衛生局同意外出就醫 後,應依其指定之方式前往指定之醫療機構,外出時應戴 上口罩,禁止自行前往就醫。

四、當無發燒、急性呼吸道感染或肺炎之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有 接受醫療照護之需求時,優先以通訊診療或居家醫療方式 進行評估與處置,若無法以前項方式處理之醫療需求 (如:血液透析、輸血治療等),仍須依衛生局指示至指 定之醫療機構就醫,醫療照護人員應依循一般病人之標準 防護措施及傳染途徑別之防護措施,在照護病人過程中, 應依執行工作時可能的需求選擇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並 落實以下措施:
(一)執行接觸血液、體液、排泄物等風險之醫療照護行為 時,應佩戴外科口罩、手套、防水隔離衣(fluid resistant)及護目裝備(全面罩)。
(二)執行可能產生飛沫微粒(aerosol)的醫療處置時,應穿戴 N95等級(含)以上口罩、手套、防水隔離衣(fluid resistant)、護目裝備(全面罩)與髮帽。
(三)當居家醫療之醫療照護人員接獲衛生局通知,前往無發 燒、急性呼吸道感染或肺炎之居家隔離或檢疫者處所執 行居家醫療時,應依循一般病人之標準防護措施及傳染 途徑別之防護措施,並佩戴外科口罩、手套及一般隔離 衣執行居家醫療。惟考量住戶周邊心理衝擊與避免污名 化等因素,應選擇合適之個人防護裝備穿戴地點(如: 在進入個案家中入門後再穿戴防護裝備)。

五、居家隔離或檢疫者結束醫療服務後,如無須住院,離院前 醫院應通知衛生局;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應依衛生局指定之 方式返回居家隔離或檢疫處。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