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中央健康保險署有關符合衛生福利部函知各地方政府 衛生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需要,依傳染病防 治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徵調所轄醫事人員協助防治工 作,涉及於執業登記處所外執行各醫事人員法所定業務 時,視同經事先報准者,請轉知會員申報前開醫事人員執 行醫療業務之健保費用案件,請依所列之申報方式辦理, 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3月4日健保醫字第 1090001629號函副本(如附件)辦理。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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