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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醫師執業執照應更新 期限於12/31前屆滿須更新者,如因於期限內無 法取得足夠繼續教育積分,衛生局依醫師法第8條第2項規 定,統一逕予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醫師執業執照應更新 期限於109年12月31日前屆滿須更新者,如因於期限內無 法取得足夠繼續教育積分,衛生局依醫師法第8條第2項規 定,統一逕予展延6個月,請 察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13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571號函辦 理,如附件。

二、依據該函說明三之(二),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新發之執 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照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因此請提醒貴會會員,積分已足夠者仍請盡可能於原執業 執照屆滿日期前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以免影響下一次繼續 教育積分之累計時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