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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有效降低兒童預防保健及兒童衛教指導服務跨院重複申報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有效降低兒童預防保健及兒 童衛教指導服務跨院重複申報,惠請貴院(所)依說明段 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該署109年3月19日國健婦字第1090400835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跨院重複申報案件,自106年1月1日起,兒童健康手 冊之黃卡(以下簡稱黃卡)已視為就醫憑證,民眾如未帶黃 卡,不得提供兒童預防保健及兒童衛教指導服務;於提供 兒童預防保健及兒童衛教指導服務前,應確實檢核健保卡 及黃卡該次服務未曾在其他院所辦理後,始得就該次服務 申報費用,並應於黃卡上加蓋該次服務之院所戳章及健保 卡進行註記。此外,併請貴院(所)同步向家長詢問確認 未曾在其他院所接受該次服務;另亦可在該署建置之婦幼 健康管理整合系統(https://mbh.hpa.gov.tw/Web/Notice.aspx)查詢,惟該系統之資料來自中央健康保險署之申報資 料,故有時間落差,純係輔助功能,不應以此為唯一依據。

三、依據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 略以,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應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內執行, 如為特殊情況,得由本局以專案方式報經該署核定後辦 理。因此未經本局報該署核定者,不得至院(所)外提供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

四、另,執行兒童預防保健及兒童衛教指導服務時,請務必依 各服務時程落實提供服務項目,且應先告知其家長或主要 照顧者欲提供該次服務,提供服務後,於兒童健康手冊之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檢查紀錄表」、「家長紀錄事項」及 「兒童預防保健衛教紀錄表」確實登載後,由家長或主要 照顧者於該次服務紀錄表簽名,並依醫療法將檢查結果(如 身份證字號、出生日期、就醫日期、身高、體重、頭圍、 身體檢查或發展評估結果、衛教記錄…等)留存於病歷中備 查。

五、該署已加強跨院重複申報案件之檢核(同身分證統一編號、 同出生日期、同醫令代碼、一生限申報1次),對疑有跨院 重複申報案件,請配合該署後續查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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