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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 衛福部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時,應敘明理由,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連續處方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 代」時,應敘明理由,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連續處方箋套 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請查照並 轉知所屬。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6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130號函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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