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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 食藥署108年度管制藥品實地稽核違規情形,請加強管制藥品管理及應合理處方管制藥品,以免違規受罰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度管制藥品實地稽 核違規情形,請督促並轉知所屬加強管制藥品管理及應合 理處方管制藥品,以免違規受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5月4日FDA管字第 1091800186號函辦理。

二、108年度地方政府衛生局及本署執行管制藥品實地稽核,查 獲違規者計621家,其違規項目前10名依序如下:
(一)管制藥品簿冊登載不實。(管制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 後段)
(二)未依規定定期申報收支結存情形。(管制品管理條例第28 條第2項)
(三)涉醫療不當使用管制藥品。(管制品管理條例第6條)
(四)未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調劑。(藥事法第37條第1 項)
(五)處方第1-3級管制藥品未開立專用處方箋或專用處方箋登 載不全。(管制品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
(六)使用過期管制藥品。(藥事法第90條第2項)
(七)同列第7名: 1、使用管制藥品病歷登載不詳實;(醫師法第12條、醫療 法第67條第1項) 2、登記證事項變更未依規定辦理。(管制品管理條例第16 條第3項)
(八)未設簿冊登載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管制品管理條例 第28條第1項前段)
(九)同列第10名: 1、非藥事人員調劑或藥劑生調劑麻醉藥品;(藥事法第37 條第2項) 2、管制藥品簿冊、單據、處方箋未保存五年。(管制品管 理條例第32條)

三、108年涉醫療不當使用管制藥品,依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 例」第6條規定裁處案共計7件,其違規情節多為大量或自 費開立管制藥品、處方時間未到即重複處方等。

四、109年度該署及本局仍將持續查核管制藥品之使用及管理情 形,並針對醫師處方管制藥品合理性加強查核;同時衛生 局會針對108年查獲涉管制藥品違規者進行複查,以確認管 制藥品管理及使用之改善情形,倘再查獲違規情事,將依 法加重處分。

五、請各公會及醫院轉知所屬並宣導,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 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醫師應合理處方管制藥品,切勿 應病人要求即開立藥品,或為規避健保查核轉而開立全自 費處方(尤其是鎮靜安眠類管制藥品),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