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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轉知「醫師使用植入式醫療器材應將使用廠牌、型號及出廠批號,載明於病歷,為醫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應記載事項」,業經衛福部6/9衛部醫字第1091662723號公告預告

主旨:轉知「醫師使用植入式醫療器材應將使用廠牌、型號及出 廠批號,載明於病歷,為醫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規 定之其他應記載事項」,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9 年6月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723號公告預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6月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723A號函 辦理。(如附件)

二、貴會如對於該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該 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逕向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陳述意 見或洽詢,並請副知本會。

三、本函刊登本會網站。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