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 為撥付所轄診所及衛生所防疫工作表現績優獎勵金案,請依說明段辦理

主旨:為撥付所轄診所及衛生所防疫工作表現績優獎勵金一案, 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7月27日衛部醫字第1091664587A號函 及109年5月29日函頒修正「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 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下稱獎勵要點)第4 點第8款第2目規定辦理。

二、相關獎勵金將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撥付。請貴公 會協助轉知所屬機構依期限函復其獎勵金人員分配清冊(附 件),並請貴公會協助彙整,於本(109)年8月31日前函復本 局轉呈衛生福利部。

三、本獎勵金如經查核有分配不實之情形,將依據獎勵要點第8 點規定,請獎勵機構繳回相關款項。

四、相關資訊置於本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如有問題, 請洽詢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諮詢窗口(電話:(02)8590- 7425)。

附件一     附件二

《防疫期間,診所負責醫師購置物資超多,8/7理事長參加全聯會會議後指示辦理》
   經理事長傳知:

   1. 防疫津貼不扣所得稅且津貼規定40:60分配是既定原則,所以領取津貼必須造冊以利稅務勾稽。
   2. 相關工作人員獎金分配比率由負責人依實際貢獻分配金額。
   3. 60%發給相關工作人員包括負責醫師本人。
   4. 由負責人簽章即可。(衛生局轉來清冊簽章請內部留存,請二人左右以google表單或多人下載清冊mail回傳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