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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為簡化診所及衛生所獎勵金發放造冊作業,請依說明段辦理

主旨:為簡化診所及衛生所獎勵金發放造冊作業,請依說明段辦 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8月 11日肺中指字第1090001136號函辦理。

二、查診所及衛生所(下稱基層院所)獎勵金發放,應符合「執 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 勵要點」第4點(八)規定,其中百分之六十以上應分配予相 關工作人員,合先敘明。

三、考量各基層院所屬性及運作機制差異,有關獎勵金發放之 相關工作人員清冊,得由「機構負責人」統一填復;另機 構獎勵金由機構負責人(或負責醫師)依各工作人員(包含負 責醫師)實際執行情形發放及運用。

四、另基層院所發放獎勵金予相關工作人員,請自行留存轉帳 或簽收清冊,並應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 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提供免納所得稅證明。

五、前揭訊息請各公會轉知所屬,如有問題請洽詢衛生福利部 醫事司諮詢窗口(02)8590-7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