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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轉知修正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及對照表,並自10月1日起實施

主旨:轉知修正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 畫」及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1、2),並自109年10月1日 起實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9年8月20日國健婦字第 1090402145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旨揭補助計畫作業效率、簡化行政審核流程及強化 資料管理,特修正計畫規定,並透過建置「婦幼健康管理 整合系統-新住民及特殊群體補助業務」,提供補助案之申 請與費用核銷。

三、旨揭補助計畫,修正重點如下:
(一)申請文件,刪除原有「旅行證正本」,為利民眾申請便 利性,新增「或現戶戶籍謄本」。
(二)原由貴院(所)送件至本局初審後送該署核付費用之行 政程序,修正為由貴院(所)至「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鍵入產檢補助款請領資料、上傳補助個案紀錄聯及 相關附件資料。
(三)新增「個案產前檢查需備文件」、「醫療院所及助產所 提供服務及申報費用注意事項」等。
(四)請貴院(所)於提供各項服務日之次月10日前至「婦幼 健康管理整合系統」產出補助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 產前檢查個案醫療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寄送該署核 辦。若未及於次月10日申報補助者,限於上述日期起六 個月內,向該署申報費用,逾期未申報者,不予核付費 用。 (五)109年9月30日(含)前之費用請領,請貴院(所)依現行 補助計畫作業流程辦理,109年10月1日後依修正後之補 助計畫作業流程辦理。

四、旨揭補助計畫將同步刊登於該署網站/衛生局服務區 (http://www.hpa.gov.tw)及「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 (https://mbh.hpa.gov.tw/Web/Notice.aspx)及,請下載運用,並妥向民眾說明。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