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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衛福部 有關5/15公告預告修正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醫療區域劃分相關建議

主旨:檢送本會就貴部113年5月15日公告預告修正醫院設立或擴 充許可辦法醫療區域劃分相關建議,請查照。#122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3年8月7日第13屆第7次醫療政策委員會會議結 論及113年8月23日第13屆第9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依貴部113年5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31663823號公告預告辦 理。

三、本會就旨揭辦法提出修正建議如下:
(一)觀察本次公告預告之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修正說 明,多為因應地方醫院設立或擴床需求,始重新修正醫 療區域劃分,如此作法恐有先射箭再畫靶之疑慮。爰建 請貴部,醫療區域之修正應落實醫療法第88條,通盤考 量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人口分布,甚至包括人口結 構、醫療科技發展、醫事人力等客觀因素。
(二)醫療法第9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醫療網計 畫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該計畫,就轄區 內醫療機構之設立或擴充,予以審查。但一定規模以上 大型醫院之設立或擴充,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惟目前醫療網計畫缺乏對轄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具 體標準,地方主管機關囿於諸多因素,往往難以客觀檢 視整體醫療需求,建議將各類病床合計九十九床以下醫 院,亦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審查。
(三)多期醫療網計畫中,雖針對病床數設有目標值,但往往 超標達成,建議應嚴格依據科學證據所規劃之各區病床 數,入法管控目標病床數,自可避免外界壓力凌駕客觀 規劃。例如目前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就急性一般 病床,僅限制次醫療區域每萬人不得逾五十床。建議應 增列對二級醫療區域之床數限制,以及調整次醫療區域 後,該區域原本設立之病床數是否應配合縮減,俾以整 體考量病床總量管制。
(四)醫學中心應以教學、研究及重症為核心,而非提供各項 醫療服務,其病床數應有適度限制。

四、隨函檢附本會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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