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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衛福部等 建請研議投保者填寫之「健康告知」書中之「精神疾病」應細分精神疾病之項目,詳如說明

主旨:建請貴單位研議投保者填寫之「健康告知」書中之「精神 疾病」應細分精神疾病之項目,詳如說明,請察照。#134

說明:

一、本會據會員反映,保險公司於投保者投保時會要求填寫 「健康告知」書,其中僅以「精神病」或「精神疾病」函 括所有種類之精神疾病。然時有聞病人僅係身體輕微不 適、睡眠不好或心理壓力等症狀,惟怕有就診紀錄無法投 保或理賠,故不敢去身心科門診諮詢或診療,而延誤最佳 就醫時機。

二、據上,建議貴單位及相關單位一同研議投保者填寫之「健 康告知」書中之「精神疾病」的項目內容應詳細分述事 宜。另本會蒐集相關醫學會及委員會有關分述之建議意 見,詳如附件,請參酌。

正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 灣精神醫學會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含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