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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有關衛福部函詢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醫療急迫情形」適用範圍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部函詢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醫療急迫情形」適 用範圍疑義一案,本會復如說明,請 察照。

說明:

一、復 貴部109年2月3日衛部醫字第1091660442號函。

二、依據本會109年2月11日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8號解釋 案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結論,並經109年2月23日第12屆第4 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三、為保護民眾健康權,考量鄰近國家作法及醫師本具調劑專 業能力,本會初步建議: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醫療急迫 情形」適用範圍為「醫師為避免危害病人生命身體健康、 或經病人要求下,得給予足夠使用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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