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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有關經濟部辦理受疫情影響產業事業水電費用減免案

主旨:有關經濟部辦理受疫情影響產業事業水電費用減免一案, 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27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646號 函、「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 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4條、第16條規定及「經濟部對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用戶之水電費減 免及延緩繳款期限作業須知」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認定醫療機構及醫事機構(計約37,000家)適用 級距2,減免水、電費用30%,並自109年3月起生效,請各 醫院及醫療(事)公會於109年5月20日前將所屬機構按附 件之附表1、2格式造冊(如機構有多個水表、電表,亦請 一併列出)後,逕送本局醫政科彙整,藥局請洽本局食品 藥物管理科,護理機構請洽本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

三、檢附「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用戶之水電費減免及延緩繳款期限作業須知」1份供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